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税收优惠
本报北京2月9日电(记者曲哲瀚)近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货物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》。公告规定,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《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法》(1210、9610、9710、9810)申报的出口货物,以及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销售或退回的货物(食品除外),按原状退回的,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。健康)状况。出口时征收的出口关税可以退还。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、消费税参照国内销售货物退货的相关税收规定执行。四种海关监管模式代码中提到的一个分别指“网购海关进口”、“直购进口”、“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”、“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”。公告将继续对跨境电商出口退货实行税收优惠,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货成本,缓解焦虑,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。
(编辑:王婉莹)